微尘 发表于 2006-11-3 18:34:21

*

*

[ 本帖最后由 微尘 于 2007-9-11 22:29 编辑 ]

无门客 发表于 2006-11-3 18:59:02

"撞了白撞”好吓人啊~!此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想来此法规在我们这个国度应该不会实行下去,法制国家以人为本嘛~!感谢微尘赐稿,欢迎常来!!

微尘 发表于 2006-11-3 19:01:01

但愿如此吧,毕竟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嘛。呵呵。

毛三 发表于 2006-11-3 19:25:22

我们郑州早已经废止这种不合乎人文的地方性法规,怎么别的地儿还有吗?
欢迎微尘常来!

微尘 发表于 2006-11-3 19:38:35

引用第3楼毛三于2006-11-03 19:25发表的:
我们郑州早已经废止这种不合乎人文的地方性法规,怎么别的地儿还有吗?
欢迎微尘常来!
文章说的是以前,现在应该废止得差不多了吧。问好毛编。

毛三 发表于 2006-11-3 21:59:10

呵呵,原来是这样.
问好.

骆中 发表于 2006-11-3 23:06:13

感谢微尘的文章,
什么破立法。垃圾
置人权于不顾。

骆中 发表于 2006-11-3 23:07:15

不早说啊
我以为现在还是呢
要真这样的话
我明天就出去撞人

微尘 发表于 2006-11-3 23:31:04

引用第7楼骆中于2006-11-03 23:07发表的:
不早说啊
我以为现在还是呢
要真这样的话
我明天就出去撞人
别啊,俺还是无车一族呢!怕怕

楼兰 发表于 2006-11-4 00:36:48

是不是改成了以车为本了啊.那咱走路可是得多长只眼了.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