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吹横笛 发表于 2007-1-14 08:15:18

引用第9楼吕和义于2007-01-14 00:21发表的:
我这不是找来了吗?
再不来找我要告你遗弃了。^_^

猫猫 发表于 2007-1-14 08:18:59

引用第10楼漫吹横笛于2007-01-14 08:15发表的:

再不来找我要告你遗弃了。^_^

成立!加他一条罪名.

漫吹横笛 发表于 2007-1-14 08:29:52

引用第11楼猫猫于2007-01-14 08:18发表的:


成立!加他一条罪名.

怎么惩罚他?再给他找一个猫猫?^_^

吕和义 发表于 2007-1-14 09:56:56

一只猫猫足已 罪状多多益善

猫猫 发表于 2007-1-14 11:08:54

引用第12楼漫吹横笛于2007-01-14 08:29发表的:

怎么惩罚他?再给他找一个猫猫?^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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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猫 发表于 2007-1-14 11:14:53

引用第13楼吕和义于2007-01-14 09:56发表的:
一只猫猫足已 罪状多多益善

花言巧语真动听,罪加一等.

吕和义 发表于 2007-1-14 11:19:09

引用第15楼猫猫于2007-01-14 11:14发表的:


花言巧语真动听,罪加一等.

是吗?还要加呀?

猫猫 发表于 2007-1-14 11:29:37

引用第16楼吕和义于2007-01-14 11:19发表的:

是吗?还要加呀?

加一条不算多.认不认罪呢?

吕和义 发表于 2007-1-14 12:33:08

引用第17楼猫猫于2007-01-14 11:29发表的:


加一条不算多.认不认罪呢?

什么罪,说来听听

秦之韵 发表于 2007-1-14 12:36:46

这地方不错,就是有些儿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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