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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试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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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07: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发表于 2007-3-9 08: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谁发明的?太有才了 [s:2]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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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3: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有才. [s:1]  [s:1]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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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4: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好看看啊。有制导意义! [s:2]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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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7: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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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9: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微尘于2007-03-09 17:11发表的  :
笑死我了!     
多学着点。没坏处的哦。[s: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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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0: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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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1: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见网友还真难啊,还是不要见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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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2: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s:15] [s:15]
引用第4楼微尘于2007-03-09 17:11发表的 :
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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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2: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最好笑还是这二条!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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