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ck张洪兵 于 2024-11-29 09:53 编辑
支付宝和花呗平台该当何罪
我的前两篇文章《支付宝和“花呗”平台就是这样挣钱的吗》和《支付宝及花呗平台违规违纪和滥用金融许可权》发表后,距今已经有些日子了,我沉寂了这么久,实际上也是在给支付宝和“花呗”平台以机会去改正错误。可是,这两天他们又打电话给我催款了。既然如此,文章我可以随时写就,并且拟呈送给多部门的举报材料早就准备好了,而且,我的这些维权办法和举措,都是曾经跟他们的工作人员沟通时一再强调和声明过会去做的。他们那么想要,我就成全他们吧。今天我们就事论事,谈谈支付宝和“花呗”平台该当何罪。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也陈述了蚂蚁集团经营的“支付宝”和“花呗”网络金融平台违法违规并滥用金融许可权,给我造成下列烦恼和担心:①他们用自己平台提供的“验证码”或“免密支付”方式,架空了我的支付宝账户的凭“密码支付”权和已设置的密码,造成我对支付宝账户管理失控;②在我不知情且未输密码的情况发生对外付款,让我背负了200元欠债;③将我作为不良信用人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影响我的个人信用;④按0.1元/天对我加收罚息。在这起案件中“支付宝”和“花呗”涉嫌存在下列罪责: (一)耍套路,违法违规架空他人的“密码支付”权和已设置的密码,进而操控其支付宝账户对外付款。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任何自然人、组织等法律主体来说,财产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很重要的权利,他人不可随意私自侵犯。而我们个人对于支付类的金融工具或账户的安全防护,大都靠设置“密码支付”权和密码来达到安全控制。我们都知道,对于凭密码支付的银行卡,如果没有密码,即便是持卡人本人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也无法从该银行卡的账户中取现或转账,除非依法办理了重置密码,然后凭重置后的新密码才能办理业务。这就是金融支付的法规规定。“支付宝”和“花呗”不是银行,但是他们应该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办理金融业务。他们竟然无视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我未成年的孩子耍套路,多次用自己平台提供的“验证码”或免密支付方式来架空我在支付宝账户设置的凭“密码支付”权和已设置的密码,导致我对支付宝账户失去控制,发生多笔我并不知情的对外付款。这种事,钱不在多少,但是其性质极其恶劣。建议大家可以百度一下,“侵犯财产权”,在我国《刑法》和《民法典》中都有怎样的规定和惩处。 (二)无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规定,强加给他人债务。“支付宝”和“花呗”平台恶意侵犯我的财产权在先,在我不知情且未输密码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对外付款,然后强加给我200元欠债。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判断依据包括“知情权”和“真实合法的意思表达”。既然当初对外付款时我并不知情,我的孩子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最主要的还是“支付宝”和“花呗”平台恶意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在先,所以我拒绝承担这200元欠债,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的神圣权利。 (三)“支付宝”和“花呗”平台凭借其自身强加给我的200元欠债,将我作为不良信用人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影响我的个人信用。这不得不让我甚至是整个社会都要聚焦人民银行给予“支付宝”和“花呗”平台的“金融许可权证书”了。“支付宝”和“花呗”平台怎么可以这样滥用金融许可权,这还有国家法纪,还有天理吗? (四)我本人从未与“支付宝”和“花呗”平台有过借贷合同关系,他们依据什么约定要按0.1元/天对我加收罚息?我被莫名欠债200元,罚息要收0.1元/天,换算成年利息率就是18.25%,这让我感觉他们更像是在借“罚息”之名,行事实上的**呀!从法定意义上来说,这事责任不在我,我不欠他们任何钱。 在这起案件中,我家孩子的顽皮,确实有失监管,可是正是因为他大胆的尝试性操作,却意外地帮我测试了支付宝账户的安全性。这件事给我的体验,是支付宝账户的安全性实在太差,让我既恐慌又担心。 对于“支付宝”和“花呗”平台涉嫌违法违规之罪,我难道不应该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查处他们吗?凡赞同查处的,就请在读完本文后尽情转发给亲友们,因为“狼”已经在我们身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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