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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BS(论坛)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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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1: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非经营性网站开办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的通知,请所有论坛BBS的网站负责人或管理员在8月15日之前办理专项备案手续,逾期将关闭网站。具体备案说明及办法请参见:http://www.sxca.gov.cn/MessageShow.aspx?msgID=1969&pageID=1
补充:
      1、如果您的网站还没有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的请网站负责人火速注册和提交备案信息获取备案许可证号!信息产业部备案地址:http://www.miibeian.gov.cn/login.jsp
关于备案信息网站帮助请参考:http://www.windowso.com/Domain_IDC/icpbeian_bazs.cert_link.html
      2、已经通过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的网站,如果您的网站内包涵论坛部分,请火速办理BBS论坛进行专项审批手续。   

2007-7-26   


         此次论坛备案是全国性质论坛备案,而且时间非常紧,我们需要大家的热心帮助,希望大家可以在2007年7月31日前把以下任务完善
有健全的BBS五项管理制度(栏目明确制度、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度、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需提供栏目版主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和联系方式。
(2)版主负责制度: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且必须设置不同的专职版主,版主必须是相关专业,必须是网站的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供版主的聘书或劳动合同),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3)用户上网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注册程序的详细说明。
(4)规则张贴制度: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规则张贴详细制度。
(5)安全保障制度:BBS开放时间、信息安全的监控措施(人

员管理、技术措施)等。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软件自动过滤需提供技术过滤的程序源代码、关键字过滤的维护界面等,人工过滤要求网站上设置人工审核标志,建立人工审核制度,并要求网站的监控要做到实时在线值班。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11: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专项审批

(一)许可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 1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 2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 3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 4 )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的管理。

    (三)审批程序: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 15 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在山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向其颁发山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四) BBS 专项申请注意事项: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业务(以下称 "BBS"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凡在我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称 "ICP" )并拟开办 BBS 的公司(单位),应当在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 ICP 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 ICP 备案的同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已取得经营许可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 ICP, 拟开办 BBS 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的管理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 BBS 活动。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 BBS 服务项目。开办互联网电子公告应严格执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一、申请开办 BBS ,除须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即: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站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同时,还应当建立下列各项制度,未建立下列各项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我局将不予批准开办 BBS ,已开办的将责令关闭。

    (一)栏目明确制度。

        网站在提出 BBS 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时,应明确列出已开办(或者拟开办)的 BBS 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 IT 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的 BBS 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开办,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二)版主负责制度。

        网站开办 BBS 时应有相应人员对 BBS 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办 BBS 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 BBS 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实行先审后发制度。一旦发现 BBS 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

        提供 BBS 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 BBS 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资料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 BBS 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 BBS 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 BBS 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 BBS 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 ICP 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者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 、上网使用者点击 BBS 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 2000 年 12 月 28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

        开展 BBS 的网站,对 BBS 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并须将上网用户在电子公告发布的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时的 IP 地址等信息保存 60 日以上。

    (六)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申请从事 BBS 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传真号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传真号码)等;

        2. BBS 服务规则

        3. 规则张贴制度

        4. 栏目明确制度

        5. 版主负责制度

        6. 用户登记制度

        7. 安全保障制度

        8. 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9.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网站安全保障措施

        11. 版主个人情况介绍

        12.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3. BBS 栏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电子公告进行审批,审批程序遵照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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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4: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又完善了!爱心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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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8: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心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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