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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大案一一追索英人文物走私案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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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2: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自树 中国文物报
编者按:

1995年2月,英国警方通知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英方破获一起跨国文物走私大案,其中涉及不少中国文物,希望中方予以介入。从此至1998年8月结束,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中方运用法律手段,辅之以外交交涉,经过复杂、曲折的艰苦斗争,最终迫使犯罪团伙放弃对抗,承认中国对涉案文物的所有权,3000余件文物顺利回归。作为追索工作经历者、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马自树,根据该案大事记复印件、赴英工作组记录,结合本人当时日记及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文化参赞相关文章和其他材料,撰写了这篇记事,本报将连续刊载,以飨读者。

2019年,中国国家博物馆众多的展览中,尤以“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流失文物回归成果展”引人注目。而在此次展览中,历时三年多时间、经过艰苦曲折斗争从英国追索回来的3000余件走私文物,是一大看点。这是中国“运用法律手段,辅之以外交交涉,迫使犯罪团伙就范而成功索回大批走私文物的首例”(我驻英使馆语)。不少观众对此案的追索细节很关心,希望有所披露。其实事过多年,一直有媒体做报道宣传。1998年8月,追索回归的文物在中国国家博物馆进行特展时,央视等媒体就作为热点进行了采访报道;1999年2月,原我驻英使馆文化参赞范中汇先生以《高扬中华魂的行动——大批国际走私中国文物索回记》的长文在《中国文化报》发表;2001年,由国家文物局曹兵武先生主持编辑的《古玩·文物·遗产》一书,收集了《三千国宝回归记》及其他数篇关于解析、研究回归文物精品的文章;后来笔者在2005年出版的《文博丛谈》一书的前言里也就此案作了简要介绍;2016年《中国新闻周刊》第39期以《文物局长的跨国追索文物日记》为题进行的采访报道,也揭示了追索工作的一些具体情况。作为追索案件的参与者,翻检一下当时的资料,再现一下详细追索的曲折历程,进一步回应观众的关心,总结经验教训,以便更好地保护好祖国的文化遗产,也是必要的后续工作。
走私案破获  “芦苇行动 ”
1995年2月20日,我驻英使馆发来电报,通报英警方发现一起国际文物走私案,其中可能涉嫌走私中国文物,警方一旦采取行动,希望中方派专家前往协助。
1995年3月31日,英警方第二次到我使馆文化处通报案件进展情况:3月10日,英警方会同海关人员进行了代号为“水烛行动”的突袭,分别在两个港口查获了两批走私文物,共7卡车6000余件,同时拘捕了三名嫌疑人,并查抄了他们的住宅、店铺和库房。要进行起诉定谳,就必须先对文物的身份和价值进行确认,于是英警方提出中方派专家进行鉴定的要求。
搜求证据  刑事追诉
1995年4月7日、10日、17日,国家文物局电告我使馆文化处:公安部刑侦局将与英警方通力合作,联手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近期派专家赴英进行鉴定;请文化处抓紧了解英有关处理文物走私的法律。同时,外交部捎口信给使馆:国务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指示一定要把这批文物追索回来。
1995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派两名专家(国家文物局文物三处处长李季、北京市文物出境鉴定所副所长章津才)赴伦敦,对英苏格兰场查扣的走私而来的中国文物进行鉴定,提出书面报告,确认走私文物大部分是近来从中国境内盗掘出土的,其中不少珍贵文物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
1995年6月2日,根据我驻英使馆建议,国家文物局起草《国家文物局为要求归还盗窃、走私的中国文物致英国内务部的函》,报文化部,并征求外交部、公安部意见后,发往我驻英使馆,择机转交。
1995年7月19日至8月4日,英苏格兰场3名警官专程来华,在北京、山西、河南、广东等地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派员陪同。3名警官取得了大量确凿证据,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五局(刑侦局)分别出具了书证。3名警官回国后,信心满满着手向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1996年2月28日,我使馆文化处传真,通报英福尔德律师行(我临时聘请的)律师LOMAS2月26日来函,称英皇家检察院已决定不起诉嫌疑人MA和BOX,理由是按英国法律,刑事盗窃走私案必须由对被盗物品发生地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来审理,英国不是案件的发生地。嫌疑人将文物从香港运抵英国过程没有违法行为,进关时是合法交了税费的。香港可能是走私案的发生地,英警方考虑在香港刑事起诉的可能性。如不能刑事起诉而转入民事诉讼,英警方不得介入,只好退出。如中方不介入民事诉讼,嫌疑人肯定会索要文物,英警方没有继续扣押的理由,只好退还。律师提示,中方如加入民事诉讼,要考虑到诉讼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髙昂的费用,也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提醒,英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物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6年3月1日,国家文物局致函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为避免英警方将文物退还嫌疑人,请立即转交《中国国家文物局为要求归还被盗、走私的中国文物致英国内务部的函》,主张中方对文物的所有权。
1996年4月25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英警方的信函,称皇家检察院正式通知苏格兰场,决定不对嫌疑人MA起诉。警方正在进行法律咨询,探讨在香港起诉MA的可能性。
1996年5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文物局,催促国内拿出下一步追索案件的意见。
1996年6月22日,经征求公安部、外交部意见后,国家文物局告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下一步追索走私案三条意见:
1.此案本质上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向英国政府有关部门追索被非法盗窃的文化遗产,中方始终坚持归还要求,并认为英方为此应尽国际义务和道义。不管英国内部的法律程序如何,也不管是否加入有关国际公约,英国都不能纵容证据确凿的犯罪活动。
2. 中方目前仍尽力促成英警方在香港提起公诉。
3. 以中国政府代表为一方、以走私文物的古董商为另一方参与英国法律管辖下的民事诉讼似为不妥。即使不惜代价终于胜诉,今后此类案件很多,不可能都循此办理。
1996年7月11日,我使馆发来密电:已于7月10日由范中汇参赞向英警方转达了国家文物局的三条意见。英警方表示:
1. 已经将此案材料转交香港警方并要求其提起公诉。
2. 此案成功与否关系到类似文物走私案处理。
3. 希望中方在民事法庭上支持英警方。
4. 如果政府不便出面,可委托某个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996年7月16日,我使馆发密电致公安部并抄报国家文物局:与香港警方合作出现障碍,希望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促进此案;并反映嫌疑人MA仍在从事进口中国文物生意。
1996年7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英警方举例参与民事胜诉的案例:1994年中国农业银行从英民事法庭上索回被骗信用证。另表示,因案情不断深入、复杂,使馆难以过多卷入,希望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指派专人与英警方直接联系。
1996年7月19日,根据张文彬局长关于制定追索行动预案的要求,马自树副局长主持会议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条法司人员,局内文物三处、外事处、法制处相关人员。
会议通报了一年多来追索案件的进展情况,研究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议定如下:

1. 对此案应多从政治高度考虑,既是为了保护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一场外交斗争,其成败对于今后打击国际文物走私活动影响深远,必须增强信心,全力以赴,务求取胜。
2. 追索工作的关键是促进英警方提起刑事诉讼,这样我们才能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目前英警方尚未放弃在香港公诉的努力,中方应尽力通过各种渠道促成香港警方接管此案。公安部、外交部与会同志表示,将从各自渠道帮助工作。
3. 鉴于此案的长期性、复杂性,需连续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建议成立一个人员相对固定的专门工作班子,以便一抓到底。由国家文物局一位领导牵头,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条法司,国家文物局文物三处、外事处、法制处派员参加。另外特聘一两名通晓国际法、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参与工作。
4. 截至目前,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一直在前线工作,付出了很大精力。由于人手有限,希望国内有专人负责追索工作。因此,在国内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同时,建议选派一精干小组尽快赴英赴港,实地了解案情,处理相关情况。并对诸如在香港进行公诉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一旦面临民事诉讼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评估。
1996年9月3日,国家文物局将7月19日会议形成的意见拟成以文化部名义给国务院的报告稿,9月18日刘忠德部长签署,经公安部、外交部会签后,上报。
1996年9月13日,张文彬局长借出席大英博物馆中国文物展开幕式之机,由使馆文化参赞陪同,专门会见英国苏格兰场有关负责人员,直接了解关于追索文物走私案查扣中国文物的最新进展情况。对此案,张文彬郑重向英警方表示了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方、英警方的取证,充分证明英警方查扣的文物中,确有一批中国文物,理应归还中国。英国虽然未加入有关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但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英警方有责任、有义务协助破获这一走私犯罪案件。
2. 苏格兰场的合作立场有利于维护英国政府和警方的形象,否则,将适得其反。
3. 所有事实充分证明,这是一起疯狂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因此,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法是不合适的。同意苏格兰场将此案转交香港警方公诉的办法,希望尽快落实解决。
1996年9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嫌疑人之一的BOX及其律师9月6日和13日分别致我驻英大使和文化处官员的信函(纸质信函由我回国人员带回),信中不仅否认其犯罪行为,而且向中方挑衅,要求中方或者承认没有必要归还这批文物,或者与他们投入民事互诉,并限期要中方答复,否则,他们将向法庭申请要回文物。
协调合作  加大力度
1996年9月20日,访英回京的张文彬局长向国务院秘书四局李主其局长和张天权副局长通报了其在英与英苏格兰场交涉情况,并请国办协调工作。
1996年9月24日,张文彬局长召集马自树副局长和外事处、文物三处研究案情,鉴于情况有变化,故给国务院的报告有些内容需要调整,且时间紧迫,等不及有关部门会签,决定直接征求外交部条法司和公安部五局及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律师意见,以张文彬局长的名义,写出紧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7月19日会议形成的第一、第二两条意见,即着眼于政治高度,立足于刑事诉讼追索。此外,报告建议:
1. 请公安部就此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以便顺理成章地取得国际刑警组织和英警方的合作支持。
2. 请外交部照会英国政府,表明我方的坚定立场,希望英方考虑到此案对英国国际声誉的影响。
3. 请我驻港机构多做港英警方工作,此案转到香港公诉,就比较有利。
4.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此案,借助国际舆论压力,施加影响。
5. 鉴于此案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请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一次,确定原则和任务,协作力行。
1996年10月10日,英警方致函我使馆文化处,称伦敦地方法院将于10要29日再次开庭,审理疑犯Box之妻诉警方被扣文物案,希望中方派人出席旁听。
1996年10月26日,文化部部长刘忠德在国家文物局紧急报告上批示:“拟同意文彬同志意见”。10月29日,紧急报告送达国务院,当日李铁映同志批示:“请奇葆同志抓紧协调。千方百计追回。抄罗干同志。”10月30日,国务院副秘书长刘奇葆批示:“通知有关部门来负责同志,31日上午开会”。
1996年10月28日,我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福尔德律师行来信、苏格兰场律师给福尔德律师行的信、法庭给警方的传票、嫌疑人Ma和Box要求警方归还文物清单。嫌疑人West也提出归还文物要求,法庭将在11月7日举行听证会。其中苏格兰场律师信中提到,希望中方根据英国1897年警察财产法,向英警方提出归还文物的法律文书,申请互相诉讼救济,其截止时间是1996年11月5日。
1996年10月29日,我使馆文化处传真,通报派人旁听法庭审理情况。由于未指派律师,法庭判还Box之妻十多件文物。
1996年10月30日,我使馆文化处传真,转告英警方来信,敦促中方参与诉讼,出席11月7日的法庭听证。
1996年10月31日上午,国务院副秘书长刘奇葆召集协调会。文化部、文物局、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局、港澳办和高检院负责同志与会。会议听取国家文物局关于案情的汇报,各部门都倾向于不参与民事诉讼,而是考虑采取多种手段,争取将此案移交香港刑事起诉。会议议定:
1. 公安部立即刑事立案,开展侦查,请求国际刑警、英警方和香港警方协助。
2. 外交部照会英方,声明中国政府立场。
3. 高检院设法与英皇家检察院联系交涉,港澳办做港英当局工作。
4. 司法部、国家文物局成立律师顾问组。
5. 请我驻外机构继续深入了解情况,及时报回,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各部门立即着手准备工作,11月4日下午再开会,最后确认各项工作部署。
1996年10月31日中午,国家文物局密电致我驻英使馆,通报上午国务院会议精神。同时,接使馆文化处传真,反映走私疑犯气焰嚣张,于法庭讽刺中方未采取有力措施,对中国形象极为不利。使馆促请国内速作决断。对此,文化部副部长李源潮批示:“文彬同志,此事请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果断的有效行动,维护国家利益。如照使馆所报的情况发展,将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的影响。”
1996年11月4日下午,国务院副秘书长刘奇葆召集第二次协调会,奇葆同志首先宣布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已批准上次会议议定的各项措施,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会上,公安部五局汇报已就此案立案,并致电英苏格兰场,要求协助合作。港澳办表示,已发电香港新华分社,咨询香港大律师,做好港警方和律政方面的工作。司法部已协助组建以律师司副司长杜国兴牵头,高宗泽、马怀德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组。
会议根据使馆最近报回的材料,深入分析目前面临的紧急情况需要面对:由于未获皇家检察院批准,英警方无法提请刑事诉讼,英民事法庭已于9月26日和10月29日开庭,并将少量文物发还嫌疑人,且11月7日还要开庭。因此,我方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坚决要求刑事诉讼,向英方施压,牵制民事诉讼;另一方面,鉴于这批文物处于英国法律管辖下的事实,最现实的可能是介入民事诉讼,这样至少能迫使法庭能暂时冻结文物,为最后的追索争取时间。无论结果和代价如何,作为主权国家必须打这场官司,维护国家尊严。会议议定:
1. 授权国家文物局代表中国政府致函英警方,进一步提出文物所有权主张,要求归还中国。
2. 由国家文物局牵头,张文彬局长负责,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局、港澳办、高检院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工作组,通力合作,专项研处。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英工作。
3. 下一步行动方案,待工作小组研究后,向国务院报告请示。随时与使馆保持联系。
1996年11月4日晚,根据奇葆同志要求,国家文物局将会议精神写出报告,翌日上午8时准时呈送国务院(同时抄报文化部)。
1996年11月5日,国务院领导批准报告后,国家文物局立即向英警方发出索要查扣走私文物的法律文书及文物清单。
1996年11月6日,文物局告使馆文化处,应立即从法律程序上落实我所有权主张,制止英法庭判还文物给嫌疑人。请使馆代表在法庭传票“债权人”项签字。以后需要出庭,可委托律师。
1996年11月6日,公安部转来国际刑警英国中心局电传,称英警方也期待将这批文物归还中方,但Box和Ma提出财产要求后,按英国法律应由法庭而不是警方决定。
199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检察长致函英国皇家检察院,申明走私到英国的文物,是中国的主权财产,要求严肃处理。
是日,伦敦地方法庭进行听证会。由于我代理律师严正申明中方财产所有权要求,法庭判决,鉴于案情复杂,超出该法庭管理范围,此案应交郡民事法庭审理。民事法庭通知我使馆文化处,定于11月18日,开庭审理嫌疑人索要被扣文物案。经我律师力争,开庭改在11月29日,为我赢得进一步准备的时间。
进一步评估案情  专家组赴英
1996年11月12日,追索英走私文物工作组召开会议,拟定了人员名单、办事规则和工作计划。决定派遣专家组赴英工作,由国家文物局马自树副局长带队。
1996年11月26日,英国皇家检察院院长Mills给我高检院张思卿院长写信,称1995年12月英警方向检察院提出报告,揭示了对Ma和Box一系列犯罪活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但不幸的是,英国法律对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行为进行起诉有限制范围,因此无法在英格兰或威尔士立案起诉。此事已分别通告给香港警方和检察长。Mills保证,就香港和中国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诉讼而需要英方提供协助的话,他的部门将会予以一切满足。
1996年11月27日,马自树副局长召集文物三处、外事处和专家组成员开会,研究英福尔德律师行近日对案件的分析意见,讨论专家组在英的工作计划,包括确认并正式委托代理律师,对英警方查扣的文物进行鉴定登录,了解英警方原准备刑事诉讼所收集到的证据,了解和收集英国与此案有关的法律和判例,全面评估我加入民事诉讼的利弊条件和胜负因素以及经费开支等。
1996年12月1日,马自树副局长率领的专家组一行5人(有北京市文物鉴定专家张茹兰、政法大学律师马怀德、公安部警官裴淑芳、文物局孙剑锋,驻英使馆官员时坚东也是小组成员),乘CA937航班飞赴伦敦。
1996年12月2日,专家组和使馆文化处碰头会。互通情况,明确专家组工作日程。
姜恩柱大使会见了专家组,对专家组赴英表示欢迎,并指出,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坚决的态度对待这个案件,这样,对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声誉,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同时表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使馆大事给予专家组积极配合。
1996年12月3日,专家组与福尔德律师行PAUL LOMAS等三位先生举行会谈,分析了案件的整体对策。并就案件的风险问题,中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取证问题,国家豁免权问题,刑诉问题和费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1996年12月3日,专家组就访问福尔德律师行后形成的意见向国内作了汇报。翌日,张文彬局长就专家组的意见向刘忠德部长和刘奇葆副秘书长报告:
1. 英国福尔德律师行是历史悠久的著名律师机构,走私案一发生就被我使馆选择做咨询律师。为下一步顺利进行法律追索事项,拟正式聘请其为我方代理律师。
2. 在国内开会研究的时候,外交部和法律顾问组都提出尽力主张国家豁免权对于诉讼程序十分有利。同意英郡法院13日开庭时,我方提出国家豁免权要求,以争取将案件移交到英高等法院乃至上诉法院。同意专家组在必要时就此问题咨询英皇家大律师。
3.律师提出搜集文物所有权证据和刑事侦查证据重要性的建议,应按既定部署加紧工作。
4.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长期性,估计费用可能高达30至50万英镑,拟向财政部提出专项申请。
12月5日刘奇葆副秘书长批示:证明我所有权问题应作为一项重点,组织足够力量,先易后难,一件一件落实,为赢得诉讼创造根本条件。
1996年12月4日,上午专家组和英皇家检察院助理皇家主检察长BOBIN BOOTH先生、皇家主检察官RICHLD ATKINS先生见面。据他们介绍,皇家检察院曾考虑以走私罪或偷盗罪和销赃罪起诉丹尼·马(MA)。但根据英国法律丹尼·马在海关已完税,不构成走私罪;同时其偷盗、销赃行为已经在香港完成,所以,丹尼·马在英国没有犯罪。没有发现他在英国有新的犯罪证据前,不能对丹尼·马进行刑事起诉。他们已将案件通报香港律政司检察处,建议我们最好在香港(犯罪地)对丹尼·马刑事起诉。
是日下午,专家组前往英文化遗产部,和该部文化财产处副处长、艺术品出口检察委员会秘书(负责遗产税和政府出借展品保险官员)、法律顾问等会面,了解英国文物保护,特别是文物出口政策的有关问题。
1996年12月5日,到大英博物馆仓库鉴定存放的部分涉案文物。参加人员有专家组成员、我方驻英东吉公司专家台立业、钱伟鹏、北京大学考古系主任李伯谦、社科院考古所所长任世楠等。和大英博物馆馆长ANDERSON及东方部主任ROBORT KNOS先生见面,对博物馆给予的合作表示感谢。
1996年12月6日,上午专家组同英内务部政府间相互提供法律协助部门副主任SMON WATKIN 会见。据介绍,他的部门成立于1991年6月,专门负责为外国政府搜集证据提供刑事调查使用。但在我们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就不能提供法律证据方面的帮助,目前其唯一可做的是和英警方联系并了解情况。但如果中国申请国家豁免权成功,该部门可以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中午和文物回归问题国际法专家JEANETTE GREENFIELD先生见面,就有关案件问题进行咨询。JEANETTE先生分析,目前丹尼·马还在从事中国文物的经营,可能经常进出中国大陆,我们可以在国内立案侦查,在其入境作案时抓获。当刑事案定罪后,对今后的民事诉讼会有利得多。此外进行民事诉讼时,根据其他索回文物成功案例的经验,要有真正有独立性权威专家意见和认真、准确的证据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是日,赴英专家组组长、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马自树给张文彬局长传真,主要内容:
这两天,我们通过走访英国皇家检察院等部门,得知在英国对走私案提起刑事诉讼已没有可能。英皇家检察院将案子通知了香港总检察长。港方何时运作,尚不得知。据分析,港方提起刑事诉讼,也面临着证据方面的诸多困难。即使刑事诉讼判决嫌疑人有罪,但要追回文物,还必须在英民事法庭解决。当然,刑事判决有利于民事解决。
在民事诉讼上,嫌疑人拥有对文物的所有权,英国法律是这样承认现状的。我们提出反对,但必须证明我方对文物拥有无可争辩的国家所有权。问题是,现在很难做到这一点。
现在看来,官司必须打下去。据律师估计,起码要8个月以上时间。这就涉及律师代理问题。鉴于福尔德律师行颇有声誉,使馆建议,在我们回国前,达成正式委托协议。
1996年12月9日,专家组与英苏格兰场伦敦警务处个类罪案行动科指挥官及有关人员会面。我方提出,第一,将英警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提供给我方;第二,对在香港提起刑事诉讼给予协助和配合;第三,方便和帮助我方进行涉案文物鉴定工作。警方均给予满意答复。同时,警方将退出在英的刑事诉讼,并将案件的材料移交香港警方,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提出“国家豁免权”
1996年12月10日,国家文物局传真致使馆文化处并转赴英专家组:
一、同意赴英专家组意见,正式聘请英国福尔德律师行为中方代理律师,请马自树副局长代表中方签署必要的委托文件。
二、鉴于主张国家豁免权对于诉讼程序产生较为有利影响,同意在英郡法院12月3日开庭时,由我方委托律师向法庭申请国家豁免权,以争取把案件移交到英高等法院乃至上诉法院。(所谓国家豁免权,亦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同意专家组在必要时就此问题向英皇家大律师咨询。
三、对于律师行关于搜集证据的建议,我方仍按既定部署密切配合,加紧工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证明我所有权问题应作为一项重点,组织足够的力量,先易后难,一件一件地落实,为赢得诉讼创造根本条件”。
四、关于费用问题,我局正在着手准备向财政部申报明年预算,将其列为专项经费申请。
五、对赴英专家组全体同志的辛苦,谨致亲切慰问。并请转达对姜恩柱大使、范中汇参赞和驻英使馆文化处时坚东等给予的及时指导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1996年12月11日,赴英专家组组长马自树同志致张文彬局长传真,主要内容是:
1.英郡法院原定12月13日开庭提前在今天上午进行,专家组马自树、马怀德和时坚东参加旁听。法庭上我方律师申请国家豁免权,未被采纳。法庭决定,明年1月17日前,中方必须向法庭申请财产所有权,正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否则,法庭将文物判归对方。
2.12日可将文物鉴定完毕,然后对清单进行整理,分清出土和传世文物。传世文物(包括1785年以前的)很难确定所有权。与其让法院轻而易举地判归对方,不如我们暂不主动提出索要权。此点请酌。
1996年12月13日,专家组拜访LAN BROWN 皇家御用大律师,就有关国际法的问题进行咨询。
1996年12月16日,公安部五局组织的工作组赴港调查取证。
1996年12月17日,从12月9日开始对暂存于克里斯蒂拍卖行库房的大宗涉案文物进行的全面鉴定、整理、登记,参加人员除专家组外,还有我方驻英东吉公司穆星星、台立业、钱伟鹏,赴英《古代中国奥秘展》工作人员张建新、常素霞、陈显丹。鉴定文物3732件,其中我们应索要的文物3494件(包括传世文物92件),可以退还的复仿品、外国文物、残破部件238件。3494件文物中,墓葬出土陶器1694件(新石器时代642件,汉代341件,唐代226件,明代485件),楚墓出土漆器、铜器11件,墓葬及古文化遗址出土瓷器1359件,墓葬及古文化遗址出土铜杂器277件,地上寺庙、古建筑构件33件,历代墓志28件。张茹兰、台立业、钱伟鹏三位专家出具了《文物鉴定报告》。
是日,国家文物局传真致我使馆文化处并转专家组:
一、同意赴英专家组意见,按照既定方针向法院申请财产所有权,阻止把文物判给对方。
二、为加强把握性,力争处于主动地位,同意赴英专家组提出的首先集中力量索要出土文物,对于传世文物暂不提出索还要求。
12月17日,专家组同福尔德律师行LOMAS, BOLTON律师会面,讨论下一步行动步骤。专家组指出,我们的目标,是尽一切可能索回属于中国主权的文物。要让对方明白,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主权国家,维护国家文化财产权益是正义的行为,有决心、有力量将案件追诉到底!律师计划近期就郡法院开庭时再次提出国家豁免权申请并要求将此案提交上诉法院,这样可以争取到6个月时间,为我们参与民事诉讼取证赢得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还要与警方合作,尽快请香港警方接手刑事诉讼。
专家组还为律师提供了一批证据材料:1.英警方收集到的有丹尼·马在中国文物出土地活动的照片33张;2.山西闻喜4件文物墓志铭的证据;3.山西运城地区公安处关于三起古墓葬文物盗掘案的报告;4.广州博物馆提供的万傎墓碑历史资料;5.山西闻喜公安局提供的裴氏家族古谱涉及的被盗墓碑资料照片;6.文物出境许可证、火漆印、文物出口特许证和文物外销统一发票的样式;7.山西侯马文物出土地参考材料;8.山西绛县公安局关于被盗墓碑的报告;9.港英当局向中国政府近来退还文物的资料。
1996年12月18日,赴英专家组启程经香港回国。

算起来,专家组到英国已届半月。这段时间,在使馆协助下,专家组加紧工作,进一步熟悉了案情,鉴定并登记了走私的中国文物,了解到英国有关刑事、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及法庭诉讼程序,确定了追索文物的工作重点,正式聘请了律师并建立通畅的联系方式等,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考虑到追索工作的复杂性,非短期内可以结案,必须有长期的作战打算。后续工作,前方交由律师全权代理,并随时与后方国家文物局保持紧密通畅联系。一切安排停当,经请示国内同意,决定回国。

1996年12月19日,专家组到达香港。在港期间,会见了公安部赴港工作组,交流了情况;会见香港警务处有组织犯罪科总监周实强和高级警司李家超,敦促警方尽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1996年12月23日,专家组回到北京。

1997年1月3日,张文彬局长向刘忠德部长和刘奇葆副秘书长报送《追索走私文物专家组赴英考察报告》及《工作大事记》。

1997年1月9日,召开追索英走私文物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工作组组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工作组成员单位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高检院有关同志和律师顾问组成员、赴英专家组成员。财政部文教司同志也出席了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赴英专家组组长、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马自树关于赴英、赴港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专家组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方针,不辞辛苦,团结奋战,在我方驻英使馆的密切配合下,与英警方、检察院、律师等直接沟通对话,详细调查、搜集了追索工作可能遇到的复杂问题和有关资料,全面鉴定记录英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为下一步追索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打下较好基础。

会议分析了追索工作形势,认为应尽最大努力,继续向英法庭申请国家豁免权,要求香港警方接过案子提请刑事诉讼,在国内查实犯罪证据。同时,要做好应对最困难情况的准备,在只有通过民事诉讼一条途径索还时,要充分申明中国对走私文物所有权主张的根据。

公安部同志介绍了目前刑事侦查的进展情况。司法部和法律顾问组同志提出,应对专门研究民事举证的特殊性,考虑相应策略。例如,由权威的考古专家举证某些文物只能出土于中国某地的确定性、排他性;由科技鉴定部门举证文物包装纸的具体产地;由法律专家举证我法律对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由文物部门和海关举证这批文物出境的非法性等。

会议再次强调追索此案的政治意义,并指出这场诉讼的结果,对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中不断被援引参照,更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影响。

张文彬同志在总结发言中指出: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两线作战的方针,立足于在英国打民事官司,同时在香港提起刑事诉讼。通过各方协力工作,千方百计争取胜利。

二、目前工作的关键是取证。要细致、扎实地一件一件取证。会上大家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会后请赴英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搞出一个方案,多方面、多渠道取得充分证据。

三、国家文物局最近要召开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对涉及案件较多的省市通报情况,请各地协助取证。

四、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法律顾问组专题研究,提出意见。

会后,印发了《追索英文物走私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纪要》。

庭外谈判解决

1997年1月16日,使馆文化处传来律师信函:

1.走私嫌疑人丹尼·马和鲍克斯的律师得知中方态度后,声称准备承认中方有权提出国家豁免权,但反对以此纯粹用作拖延手段。他的客户关心中方将能提出的所有权证据和“快捷”地解决问题,并透露可能考虑以某种形式谈判和解,按一定方式划分文物。

2.我方律师建议,目前不需要对于对方的提议作出决定。当务之急是准备一部分证据以支持申请国家豁免权,同时准备几个月后关于实体性文物所有权辩论的证据。

1997年1月21日,律师发来两封信函:在英民事法院17日的听证会上,法官推迟了要求中方最后进入民事诉讼的期限,将在一至二周内对中方要求向上诉法院上诉和申请国家豁免权等问题作出判决。律师认为,如果法官不给予上诉许可,中方将直接向上诉法院要求。

1997年1月24日,张文彬局长就最近追索案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刘忠德和刘奇葆同志(抄报李铁映同志),主要内容是:

一、继续坚持申请国家豁免权,同时为实体文物所有权辩论进行证据准备;

二、目前,对方已经在我方坚决、持久、不惜代价索还文物的攻势下,表露出达成某种和解的试探。我局认为,如能采取这种形式解决,不失为一种最实际、最经济的办法。只要对方承认我方对文物的所有权,在逐件索还文物时,我们的重点在于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对于价值一般的文物可有讨论的余地。

三、经费等事项。

1997年1月28日,我方律师转来郡民事法庭法官作出的拒绝将此案移交上诉法院的决定。但1月30日法庭在宣读法官判决的同时,也责成警方冻结查扣的文物,直至中方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未就国家豁免权问题作出决定,但提出给予案件双方一个月时间尝试庭外解决的可能性。

1997年2月5日,我局向使馆文化处通报:

1.请权威的、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的专家作出证言。文物/艺术/科学方面的证言,请北京大学考古系主任、赛克勒考古艺术博物馆馆长李伯谦教授和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所长任式楠研究员签署。法律方面的证言请著名律师高宗泽律师签署。

2.为加强沟通时效,提请律师在发给你处的有关函件的同时,通过其驻北京办事处向我局提交中、英文本。

3.向律师行付费问题正在进行中。关于下一步诉讼,律师非常重视罗森女士作为英国著名考古学家能出来作证,盼请协助落实。

1997年2月5日,福尔德律师行Paul Lomas律师致函马自树副局长,通报案情的最新进展。

1997年2月13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管理处处长李季、律师马怀德等3人前往英国福尔德律师行驻北京办事处,会见首席代表马道龙先生和徐雪莉律师,就进一步加强联络渠道、文件信息传递、经费拨付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1997年2月18日,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副秘书长刘奇葆报上《关于英国文物走私案的紧急请示》:

我局收到使馆文化处传来律师Paul Lomas的信函,介绍英国法庭1月30日听证会的情况。由于我方对文物所有权主张的坚定态度和不惜代价捍卫国家尊严的强大压力,对方不得不考虑坚持诉讼可能面临的高额费用、漫长时间和其他可能的不利后果,表示了谈判和解的意向。法官也提出庭外和解的建议,并要求在2月底以前告知和解的进展。福尔德律师行和国内律师都认为我方如能抓住有利时机,在有利条件下采取这种解决途径,将不失为一种最实际、最经济的结果。对此,我局意见:

一、继续强调我方维护国家尊严,全面取证,不惜代价,志在必胜的信心、耐心和决心,不停地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同时继续抓紧搜集整理证据、证言,做好在最困难的情况下进行诉讼的准备。

二、授权福尔德律师行与对方律师接触,表示我方对于合乎法律、合乎情理的调解感兴趣。

三、我方谈判的原则是:坚持我方对于英苏格兰场查扣的所有中国文物的所有权主张。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要求和切身利益,可以通过律师间的谈判协商,我方主要索还最具中国文化代表性和文化价值(并不一定是最具经济价值)的那一部分文物。另外,对于对方在此案以外拥有和可能拥有的中国文物,不在我方的追索要求之列。

四、不管是为了谈判调解,还是谈判失败而最终在民事法庭上逐件索要文物,我方对这批文物依其重要性进行分类是必要的。考虑到英国考古学家的意见在法庭上的分量,拟同意聘请英国MERTEN学院的罗森博士参与分类工作,同时也请一位我局在英工作的文物鉴定专家(参与过这批文物的全部鉴定、登记工作)参与,分类的结果可请国内专家最后确认。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我局将指示福尔德律师行进行下一步工作。

此件抄报铁映、忠德同志,文化部党组。     

2月25日,奇葆同志在此件上批示:“拟同意文物局意见。我在条件方面做了两处修改。建议不放弃继续取证,必要时继续通过诉讼(包括在香港)追索属于我国的文物。送铁映、忠德同志批示。”奇葆同志将第三条意见修改为:
“三、我方的谈判原则是:坚持我方对于苏格兰场查扣的所有中国文物所有权主张。考虑到对方实际的情况、要求和切身利益,可以通过律师间的谈判协商,索还此案中属于中国的绝大部分文物,特别是最具中国文化代表性和文化价值(并不一定是最具经济价值)的那部分文物。”
2月26日,铁映同志圈阅。忠德同志批示“拟同意奇葆同志意见。”
2月27日,文物局致福尔德律师行驻北京办事处,并抄致使馆文化处,正式表达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上述意见。同时通报追索英国走私文物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律师顾问组。
1997年6月3日,文物局联系使馆文化处,询问一段时间以来,案件的进展情况。
1997年6月19日,福尔德律师行致函马自树副局长,案件的和解问题,因对方当事人出国而未有进展。
1997年7月29日,律师行致函马自树副局长,称对方当事人出国仍未归,谈判事无法进行。张文彬局长在来信上批示:我认为求得尽早解决的办法是明智的,召开一次协商会是可以的,但必须表明中国文物的所有权态度,抓住大的(珍贵的),放开小的(一般的)。
1997年8月19日,马自树副局长召集局内会议,讨论案情工作。马自树副局长要求根据文彬同志的指示,制定具体的分阶段、有步骤的谈判方案。社文处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关于英文物走私案事最近情况和处理意见》,建议尽快召开一次鉴定专家会议,研究在和解谈判中可以分批放弃的文物,制定谈判方案。建议获得批准。
1997年9月12日,福尔德律师行致函马自树副局长,在谈到律师费用之后说,由于对方当事人缺席谈判仍无进展,建议我方应耐心等待对方的回复,不要主动催促,否则会给对方认为我对谈判立场缺乏信心的错觉。
1997年9月15日,召集鉴定会,研究不同谈判阶段可以放弃的具体文物清单。
1997年10月2日,福尔德律师行致函马自树副局长,汇报9月份和谈无进展,建议10月份再等一个月,然后或继续等待对方回应,谈判解决;或放弃国家豁免权,主动起诉,用科学证据和法律手段,逐件索还文物。
1997年11月10日,对方律师致函我方律师,提出1998年1月5日后一周内进行谈判。地点初步确定在存放文物的克里斯蒂拍卖行仓库。
1997年11月11日,福尔德律师行与我使馆磋商,向我局写出11月份月报,就和谈事宜提出建议:1.我方应同意和谈;2.不要将坚持这批文物的中国所有权作为谈判的前提条件;3.请英国文物专家罗森教授参与谈判会对中国有利。
1997年12月2日,福尔德律师行驻京办事处覃宇先生向马自树副局长面呈律师行与我使馆范中汇参赞的会谈纪要,并就案件的谈判事宜进行了磋商。
1997年12月5日,律师行电传告,和谈将推迟至1998年1月14日后一周内举行。
1997年12月3日至11日,国家文物局就谈判事项准备具体方案,包括:1.就谈判问题回复律师行;2.向国务院写出请示报告;3.谈判中我方分阶段放弃的文物清单和必须索回的文物清单;4.确定我驻英专家钱伟鹏先生为中方参与谈判的代表。
1997年12月24日,我局向使馆和律师行同时发出我拟定的谈判方案。
是日,律师行致函马自树副局长,告谈判日期确定在1998年1月22日。
1998年1月24日,我使馆传来消息,初步获得会谈结果:对方承认这批文物的中国所有权;只对其中属于外国的那部分文物、工艺品及市场上购买的一小部分文物提出要求(共400件),我方将索回大部分文物。国家文物局就此向刘忠德、徐文伯(文化部副部长)并李铁映、刘奇葆同志写出书面报告。正式电告穆星星同志(我驻英东吉公司负责人)协助文物的接返工作。
文物回国 顺利收官
1998年1月28日,使馆文化处汇报和解谈判后文物交割事宜。另,使馆和穆星星同志与马自树副局长电话联系,大部分文物将于近期以海运方式运回,小部分易损文物将以空运方式返回。
1998年2月11日,使馆文化处来电,称英国文物走私案庭外和解文件正式签署,并紧急请示有关文物返还的包装、运输及保险等事项。社会文物处起草答复稿报局领导批准发出。
1998年2月15日,我局收到福尔德驻京办事处电传的谈判双方和解协议书及英警方和地方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件。
1998年3月18日,使馆文化处来电告知,索回的文物于3月11日由中远英国公司“聪河”号免费乘运回国。
1998年4月14日,中央电视台致电我局,央视打算就此案制作“新闻调查”专题节目。4月17日,我局致函中央电视台,请其对采访、播放时间等作出妥善安排。
1998年4月16日,收使馆传真,装有我文物集装箱的货轮将于4月17日18时到达天津新港。我局派博物馆司副司长郑广荣、副处长曹兵武等赴天津接收。
1998年5月8日晚,文物运抵中国历史博物馆。
1998年6月1日,使馆来电称,空运暂存于大英博物馆的部分易损文物已做好安排,6月2日民航免费运回。
1998年7月15日,中国历史博物馆报上《关于文物走私展览大纲报告》。此前已告历博,文物回归后办一次展览,然后入藏。经研究,展览名称拟定为“打击文物走私成果展览”,开幕日期定为8月5日。8月3日进行案事总结会,8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1998年7月18日,我局致函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邀请各部门领导同志出席“打击文物走私成果展览”开幕式。同时拟文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式。
1998年7月20日,致函驻英使馆,邀请英警方、福尔德律师行、大英博物馆和罗森博士来京参加“打击文物走私成果展览”开幕式,我局负担其在京活动费用。
1998年7月21日,代拟《文化部关于英人走私中国文物案结案情况的报告》经孙家正部长签报国务院。7月27日李岚清副总理批示:很好,对盗窃文物、走私文物者要认真依法严惩。
1998年8月5日,“打击文物走私成果展览”开幕式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举行,文化部长孙家正、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等出席。
1998年9月18日,中央电视台播出“新闻调查”专题片《跨国追索走私文物》,很获好评。
至此,历时三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追索大宗文物走私案,顺利收官。这次与境外走私团伙进行的斗争,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是运用法律手段,辅之于外交交涉,经过长时间艰苦的博弈,迫使文物走私团伙就范而成功索回大批文物的首例。它把打击文物盗掘走私犯罪活动的战场推到了国境之外,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维护民族尊严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沉重打击了国际范围内疯狂走私中国文物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也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本案虽然以我方胜利而告终,我们花费了极大精力,成功地索回3000余件中国文物(由于个别犯罪嫌疑人态度顽固,尚有少数几十件文物有待以后进一步追索),但也不能不遗憾地看到,这批文物中大部分出土文物已经丧失了确切的出土地点、出土时间和相互关系等背景资料,使其宝贵的学术价值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失而复得是好事,但远算不上是完满的回归!个中经验教训,当得总结和记取。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打击文物盗掘走私犯罪活动,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安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海关在京举办了“打击文物走私国际研讨班”,邀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律专家波特女士及其他专家学者授课。后来,研讨班上一些授课讲稿也收集到了《古玩·文物·遗产》一书之中,颇受好评。

(来源:《中国文物报》2020年11月23日3版、11月27日3版、12月11日3版、12月22日3版、12月25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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