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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观音山征联那些事 之 可怕的”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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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5 09: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ck张洪兵 于 2021-11-19 15:16 编辑

公权滥用把案判,作奸征联为哪般?

可怕的“本院认为”
(文/张洪兵)

      党中央在2021年提出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政策和要求。自本年年初开始,各级政法系统都在分期分批积极组织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并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违纪、违规的政法官员和干部。我的状告广东“观音山上观山水”70万征联活动主办方案件,恰好与全国范围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期而遇,并在8月1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11月2日作出了“(2021)粤0103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因为可怕的“本院认为”,这份判决书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在仔细阅读判决书后,我发现了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手段和套路,现分享如下:
    一、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判决时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
    本案的审判长和承办人为荔湾区法院彭景威法官。“对价”是合同关系的核心内容,而“给付对价”是判定合同关系存在和合同履行的关键证据。在本案中,观音山征联活动主办方求的是“下联”,而广大投稿人求的是“奖金和荣誉”,这是一组合同关系的对价。《“观音山上观山水”70万征联启事》明确规定了投稿人在参与征联活动时就提供“对价”,因而这是一则“要约”性启事和“以公开方式声明”的悬赏启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以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我自成功投出稿件时起,就已经与观音山征联活动主办方达成合同关系。我在向荔湾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第3页第7行至第9行和《庭审最后陈述书》第5页第1行至第4行中都陈述了依据这两个法律条款起诉。尽管宣传文件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本案的征联启事根本不同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要约邀请性文件,因为这些要约邀请文件并没有要求参与人在达成合同之前就先向要约邀请方提供实质性对价。可是本案法官彭景威及其合议庭成员却以适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要约邀请性文件的法律条款来判决本案,把观音山征联启事判定为要约邀请,认定我与观音山征联活动主办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进而判决我要求被告支付70万元奖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从而驳回了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这让我想起了一句俗话“见毛是鸭子”。按照本案法官彭景威及其合议庭成员的逻辑,鸭子是有毛的,有毛的就是鸭子,所以鸭子是鸭子,鸡是鸭子,鹅是鸭子,麻雀是鸭子……
      二、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判决书中刻意回避一些关键事实,只字不提,造成原告的一些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假象,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尽管本案的庭审,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同步直播,但有必要交代的是,在庭审时我的《起诉状》并没有当庭陈述完,我刚陈述了几句,就被法官打断了,说是当事人庭审前都看了,就不用再读了。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我提出要作最后陈述,法官说为了节省时间,就不要当庭陈述了,可以提供纸质版的最后陈述。尽管我在事前也准备了些陈述内容,但是因为被告的答辩状及其证据材料是在开庭前和庭审中被法官要求才提交给我,我当庭根本提交不了完整的纸质版最后陈述,我告诉法官这部分内容需要当庭口头即兴陈述,经法官同意,让我回家补充提供纸质版的最后陈述,但必须在5日内快递或邮寄给他。在回到北京后,我及时完成并快递了共18页的《庭审最后陈述书》,经查询快递单号,在第5日法院已经签收了这份陈述书。所以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平台,外人是无法得知我的《起诉状》和《庭审最后陈述书》的完整内容的。这也就给本案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在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中随意掩盖和歪曲事实真相留下了机会。
      我在《起诉状》的案情事实和理由部分共陈述了6个部分内容,但在法院判决书中,我陈述的这些事实和理由已被有选择地删减,一些关键事实被刻意回避,只字不提,造成原告的一些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假象,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具体如下:
      1、判决书没写原告是根据既定的语言环境创作出下联的。在创作构思时,原告心里清楚地知道,这将是一副“以壮山门”的对联,被告给出的上联是“观音山上观山水”,而公园入口处山门的门楣上写着“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这个既定的语言环境中,原告领悟到,山门门楣上的公园名称就相当于楹联的“横批”,既然上联写了“观音山”,那么下联必然得写公园的特色景观“森林”,唯有这样,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才能统一于主题。可是,“山”与“林”,在“平水韵”的韵书中,都属于“平韵”部,这两个字“天生”就不能形成上下联的平仄相对立。好在根据《联律通则》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在这种情下,“山”与“林”的平仄要求可以放宽,这两个字可以不必平仄相对立。原告在创作中感到最难的是,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现有已命名的景点中,并没有可以与“观音山”对得上的带“林”字的景点。于是,原告决定用“巧对”的技法来创作下联,即根据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身的特色景观,进行诗意化处理,终于对出了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
      2、判决书没写原告对下联中“望佛”、“望佛林”、“望林音”、“林音”的由来及词意解释。“望佛”,是对该公园内矗立在观音广场上的高大观音佛像的文学化表述,是巧对的灵犀而生成的结果。“望佛林”,是根据该观音山森林公园自身特色景观创作出的诗意化表述,是巧对的灵犀而生成的结果。“望林音”,是用了“通感(也称移觉)”修辞手法,即将听觉效应转移为了视觉效应表达出来。“林音”,既可以是偏正关系的词组,意思为林中的声音和福音,也可以是并列关系的两个名词,拆解为林和音。
      3、判决书没写原告依据《联律通则》和平水韵核查和评价自己创作的下联,结论是符合征联启事的要求和标准的,可以与被告给出的上联成对。
      4、判决书没写对“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立的评审规则及实际执行情况的介绍。该会议再次明确和重申了征联目的,提出了评审要求,确立了评审原则和评审流程。该会议确立的评审方案,经过了与会人员举手表决通过。“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可谓是被告官宣的对此次征联评审的“纲领”性文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推广。报道中的评审方案有法,有度,有要求,有监督机制,原告当时读到这则新闻时也感到此次征联活动很正规,很专业,会很公平公正。可直到后来陆续发生的一些事,才让原告知道,这份评审“纲领”性文件只是被告用于对外宣传的“作秀”,原告有理由怀疑评审工作并未按此办理。如果后来的评审工作真的按此办理,或许最终的评审结果就不会像现在这么糟糕了。
      5、在“损失评估和问责”部分,本案判决书掩盖的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①原告觉得,被告有恃无恐,借“征联”的名义,却有违诚信地大行宣传推广“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之实,而且,在近5年里,一而再,再而三地搞“征联”活动,因为有众多人的参与和关注这一次次征联活动,而被告每次都以“未发现满意下联”为借口,轻易地搪塞了社会公众对征联结果的质疑和期待,不仅败坏社会诚信之风,而且浪费了很多社会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并且,被告的“征联”活动,不守法,不讲诚信,不按规则乱评审,几乎是零成本地套取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损人利己和败坏社会风气的活动和行为,应该被谴责和惩处。②原告直到准备起诉文件时才发现,“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不是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主体,却在征联启事中作为征联活动主办方之一,与广东楹联学会一起组成征联活动组委会,原告认为这是严重无视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告竟然敢公然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难怪后来的评审工作不守规则,随意性很大,评审工作的专业性、严肃性、公正性、守法性都低得让众人质疑;为了装面子,被告也会做做样子。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查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投资和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属于私营企业“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即“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实际上是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创收部门。所以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将该私营企业的创收部门“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观音山上观山水”征联活动被告人之一。③被告不讲“契约”精神,不守诚信。被告组织安排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不按“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定的评审方案评审,不按《联律通则》评审,不及时公告评审进程,不仅专业水准很差,而且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评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和差错,原告所创作并投稿的下联漏选并错过获奖机会。而且,在被告公示评审结果的申诉反馈期内,尽管原告及时向征联组委会申诉了,但是被告却不闻不问,一直漠视投稿人要求核查并纠正评审结果的呼声,导致不能及时纠正评审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差错。尽管有很多投稿人在网络上对评审工作及结果提出质疑并抗议,被告最终仅以总奖金额3万元的评奖结果结束了这次征联活动。所以,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此次征联活动的诚意度和真正目的与动机。
      三、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判决书中刻意加入了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制造假象,歪曲事实,有帮助被告开脱法律责任之嫌疑
      在判决书第7页的法院审查认定事实部分,郝然写着2019年8月20日被告东莞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及协议内容概要。这个所谓的事实是被告广东楹联学会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在庭审时我已直接辩驳为这与本案无关,并在《庭审最后陈述书》中再次进行了反驳。而且,被告广东楹联学会当庭未提供这份协议。原告与被告的法律事实应该从征联活动主办方2019年11月7日发布的征联启事开始认定,对广大投稿人来说,被告东莞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都是征联活动主办方,两被告对征联活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是同等的。而且在征联启事中明确规定将由被告东莞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共同委托全国名家进行评审。所以在本案中被告广东楹联学会根本没有评审资格。
      在判决书第8页第2段的法院审查认定事实部分,写着2021年4月25日邹继海权威解疑答惑的所谓事实。这其实是被告东莞观音山公司答辩状中的内容,在庭审时我已直接辩驳为这与本案无关,并在《庭审最后陈述书》中再次进行了反驳。截至2021年4月21日征联活动主办方公布了最终获奖下联,这也宣告了征联活动评审工作已结束,投稿人的申诉期和征联活动主办方对申诉事项的核查与纠正期已满。况且邹继海权的威解疑答惑中只字未提曾有人申诉及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的事,所以这是与本案无关的所谓事实,却被法官审查认定了。
      此外,广大投稿人一直质疑被告的评审工作和评审团人员构成,在庭审时被告广东楹联学会答辩状中说广东楹联学会负责对征集的对联进行评审,并已评审完毕。至于评审人,被告庭审时只说邹继海参加了评审,并未提及其他评审人。但是在判决书第8页第1段的法院审查认定事实部分,写着“2020年9月20日,广东楹联学会委派邹继海、曾建国等8位楹联专家参加“观音山上观山水”征联的总评工作”。法院对这项事实的认定,涉嫌帮助被告补充完善所谓的事实。
      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通过采用上述刻意回避一些关键事实和刻意加入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的手法,掩盖和歪曲本案基本事实,并涉嫌帮助被告开脱法律责任,造成原告的一些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假象,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责令两名被告人都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
      四、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在判决书中,对原告创作的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符合被告征联启事中约定的征联标准和要求这一事实,法院只字不提,刻意回避。
      五、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在判决书中公然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
      “望佛林”“望林音”和“望佛林中望林音”是原告专门为参加本次观音山征联活动创作的词和句子,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投稿和对评审结果申诉,原告都提供给了被告。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原告作为这些词和句子创作人,有权许可和不许可何人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原告的诉讼请求第2项“责令两名被告人在2021年度在未支付给原告奖金70万元前,被告人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无论在任何场合和情况下永远都不得使用原告创作的词句“望佛林”“望林音”和“望佛林中望林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凿。但是在本案判决书第9页郝然写着““望佛林”“望林音”和“望佛林中望林音”并不是专有名词,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要求两被告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的情况,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被告广东楹联学会是征联活动主办方,根据征联启事有关条款的约定,此被告不具有评审资格。但是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却认定了广东楹联学会评审结果,并据此判决本案。广东楹联学会的评审结果不具有公正性。
      七、在“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下,本案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减少和歪曲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从而达到帮助被告逃脱法律责任和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目的
      被告就原告的《起诉状》提交了《答辩状》,被告《答辩状》中所陈述的事项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为庭审时书记员要在电脑上录入被告陈述《答辩状》中的内容,有诸多事项原告不便于有针对性地立刻反驳被告,原告要等着在作最后陈述时再集中反驳。在《庭审最后陈述书》中我已把在庭审中收到的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情况及其证据材料作了陈述,并对两被告的答辩事项内容,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一反驳。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案情基本事实昭然若揭,我的辩护有法有理有据,但是法官们却利用手里的公权,帮助本案中违法、不守规则、不讲诚信的被告们逃脱了法律责任,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还要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刚读完这份判决书时,我的心里和眼里都充胀着一个字——“黑”。在盛怒之下,我直接在荔湾区法院网上办案平台把本案的法官给信访了,截至目前,我的信访还没有结果。当时我真想用尽最大音量呼喊出来,我要问一问荔湾区人民法院,法院到底是谁家的?
      法律条款就在那里,基本法律事实昭然若揭,原告依法起诉,可是公权却在法院的法官手中,因为“本院认为”意志的操弄,冤、假、错案就这样堂而皇之被制造出来。“本院认为”式的判决,尽显了本案的法官们泯灭了良知和社会责任,他们可以有法不依,可以不讲职业操守,可以胡乱判决案件……在本案中,“本院认为”式的判决,就这样摧毁着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我在想,法院内有信访和纪检监督,外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本案的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究竟是哪来的胆子,可以这样胡乱判决案件,他们的底气和后台到底在哪?
      因为一审存在司法腐败,尽管心有不甘,我已决定放弃二审上诉。
      痛定思痛,本案判决书让我深思,对于这种“本院认为”式判决,估计就算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可能也会是束手无策。期望通过惩处一批违法、违纪、违规的干部,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让法官们自觉守法和保持职业操守,终究是治标不治本之举,既难防顶风违法、违纪、违规者,又不是长久之计。在此我斗胆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如下:
      1、要求法院判决书必须把原告《起诉状》和被告《答辩状》作为附件,一起装订送达,从而防范和杜绝法官们“本院认为”式掩盖和歪曲基本法律事实,防范和杜绝法官们“本院认为”式掩盖和歪曲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堵塞法官们胡乱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判案。这也便于二审、再审对案件审核和审理。
      2、打破法院四级审判机制,基层法院仍按被告所在地管辖审理一审案件;组建大区案件受理中心,负责二审案件的立案申请和指派调审案件的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再审案件的立案申请和指派调审案件的受理法院。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不得在被告所在地审理(最好跨省)。
      3、建立案件证据库网络平台,规定所有证据必须随判决书归类扫描入库,以便于远程调阅。
      4、借助中国庭审直播网,及时公开案件审理现场及审理情况。
      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彻底革新法院的工作机制和审理办法,从而防范和杜绝“本院认为”式判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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